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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龙娱乐软通动力(301236):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通动力”或“公司”)的委托,担任软通动力的法律顾问并就软通动力终止实施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审阅了《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相关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软通动力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件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息技术,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软通动力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信息技术、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软通动力的说明予以引述。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软通动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以下法律意见卧龙娱乐。

  2023年 4月 2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审议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年 4月 25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3年 5月 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暂缓实施软通动力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关于取消 2022年度股东大会部分议案的议案》,决定暂缓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取消于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暂缓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年 5月 5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暂缓实施软通动力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现阶段已取得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尚未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尚未生效实施。

  2023年 8月 24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的议案》,决定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董事会审议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尚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根据《关于终止〈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的议案》,受宏观环境变化、全球发展不确定性增多等多重因素影响,公司在积极与各方沟通的基础之上,综合考虑股权激励方案的总体节奏规划与时间点等问题,经审慎探讨评估,决定终止《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尚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票尚未实际授出,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卧龙娱乐,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需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就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卧龙娱乐卧龙娱乐卧龙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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